欢迎光临国际仲裁机构官网!

海上货运合同纠纷|合同显失公平怎么处理?

发布时间:2019-08-16 人气:136 来源:http://ccpithz.huzhou.gov.cn/ssflfw/alfx/20190816/i2411432.html

案情介绍

本案是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。2017年被告张某委托原告运输一批货物从宁波港至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港,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。2018年,在原告无法证明货物状态和明确仓储位置和提货方式的情况下,与被告又签订一份协议,约定如被告在2019年2月1日前还未处理视为弃货处理且被告仍需支付高额运费,但未提供提货方式和地点,导致被告提货未成。后原告凭借该份协议,要求被告支付近35万元运费、仓储费及相关利息,被告不服。遂双方纠纷成讼。

判定结果

本案一审于2019年6月20日进行开庭审理,法院基于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:1.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成立。被告委托原告出运货物虽未签订书面合同,但依口头约定及惯例,构成事实合同。2.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协议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,认定为显失公平。原告通过掌握货权的优势地位,利用被告对海上货运代理业务的不熟悉,在未提供货物真实状态的情况下,与被告签订协议,且协议约定内容对被告明显不公,可认定为显失公平。3.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货运代理合同的相关义务。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状况也无法证明涉案货物费用根据。

根据以上事实认定结合法律规定,宁波海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

案例分析总结

本案我方主张双方签署的协议构成显失公平。显失公平作为合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,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,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、等价有偿的原则。本案原告通过掌握货权的优势地位,利用被告对海上货运代理业务的不熟悉订立不平等协议,使被告遭受的损失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。因此,在司法实践中,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,当事人应当积极维权,可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。